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底6月初,臧某某等3人(均已判决)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某某找关系介入刑事案件,介绍晁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后晁某某通过身穿警察衣服、携带手铐等方式冒充人民警察身份,王某某信以为真。臧某某等人以“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79000元。臧某某将其中5000元交给晁某某当做“好处费”。久而久之,王某某意识到被骗,于2023年7月6日莱西市公安局报案,2023年12月21日,晁某某被莱西市公安局抓获,并供述了冒充警察行骗的全部事实。经询问,案发前晁某某向臧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臧某某等人将非法获利全部退赃。
案件移送到莱西市检察院,经审查,该院认为晁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证据面前晁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晁某某家中搜出其非法持有的警用器械、警用标志、警用服装等警用物品,晁某某称其多年前就开始收集警用物品,因数量未达到刑事标准,该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警用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检察官提醒:
在与陌生人交往的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尤其碰到主动提出能帮忙处理关系的,更要仔细甄别,提高警惕,不轻信他人,涉及钱财来往时,不要偏听偏信,以免上当受骗。检察官再次提醒,任何形式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