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
徐某夫妇通过曹某介绍
投资某汽贸公司分红项目
先后两次向该公司
转账3万元和11万元
并与公司人员陈某签订投资担保协议一份
约定投资期限为一个月
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
投资担保本金
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还贷
协议签订后
曹某先后两次向徐某夫妇出具了
3万元和11万元的欠条
约定还款期限为
5月5日和5月12日
2023年5月5日
徐某夫妇收到投资收益2.8万元
但投资款并未按约返还
后徐某夫妇多次找到公司和曹某
要求返还投资款无果
遂将曹某诉至法院
要求按债务加入法律关系
判令曹某返还欠款1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
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
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
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
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
是指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中
自愿就他人对债权人
应负担的债务承担履行义务
从而保障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合同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
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
自愿承担原有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
徐某夫妇与陈某
签订投资担保协议共投资14万元
曹某虽未收取款项
但其以欠款人身份
就此14万元给徐某夫妇出具欠条
并约定还款期限
表明其系自愿加入到
徐某夫妇与陈某的债务中
自愿承担偿付债务责任
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
徐某夫妇有权请求曹某
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对徐某夫妇要求曹某
支付14万元借款的诉请
法院予以支持
因徐某夫妇已获收益2.8万元
应在偿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判决曹某应支付徐某夫妇11.2万元
法官提醒
陈金波 新野县法院
汉城法庭庭长
投资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投资前
一定要擦亮眼睛
做好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
不要贪图眼前收益
盲目投资得不偿失
要量力而行三思而后行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介绍人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因小失大
尤其是要诚实守信
否则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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