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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要求,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对所采集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编码,涉及自然人数据应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自然人基础数据:
户籍登记数据,由公安机关负责;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数据,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居民婚姻登记数据,由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出生和死亡登记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
卫生健康数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社会保障数据和最低生活保障数据,由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教育数据,由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负责;
残疾人登记数据,由残疾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住房公积金登记数据,由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数据,由颁发该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单位负责;
不动产登记数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根据法定职权采集以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础数据:
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登记数据,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事业单位登记数据,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