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
高青县发布通告
对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规定
(点击查看高青县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将处以100至500元罚款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的
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其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已有多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被处罚,可总有人心存侥幸,拿安全当儿戏。近日,高青警方查获一起非法经营的案件,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12月25日,芦湖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治安清查工作时发现,王某、孙某经营的超市及杂货店中存放有一批烟花爆竹,两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生意。
经询问,王某、孙某对购买烟花爆竹并储存、销售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
非法生产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运输危害性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非法经营活动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警方呼吁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违规燃放、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对发现非法燃放、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