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来源:北方法制报收集编辑:北方法制报
通讯员 孙可
原告董某与被告青岛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经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董某欠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1.8万元;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就青岛某公司应给付董某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但当事人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对应义务。经过多次沟通,郝法官、李法官和史警官决定去往青岛寻找被执行人。
根据掌握的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有一台轿车在公司内,执行法官决定前往青岛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最后,面对无可争议的事实及可能承担法律严惩的后果,张某乙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给付执行款3万元,约定以后每月还款1万元,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