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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涉劳动争议案件,因职工不服调岗被“任性”开除,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甲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某的工作岗位为实验员,实行月工资制,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保密工资500元、电话费补助100元,并按16元/天的标准提供出勤日餐补。2023年6月20日,公司向甲某发出调岗通知,将其从实验员岗位调整到生产部岗位,甲某拒绝调岗。2023年6月21日,甲某申请从6月25日至6月27日调休,公司表示同意。同月25日,公司通知甲某尽快到新岗位报到,并于30日向甲某发出辞退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甲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且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劳动者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法定情形,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拖欠工资和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目前,判决内容已履行完毕。
(遂宁传媒集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