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朋友合伙创业,投资后却连连亏损,于是一纸诉状将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作为借款的资金,“一拍即合”变成“一拍两散”。这笔款项究竟借款还是投资款?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李某从刘某处得知,开足浴馆的收益很好,且刘正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李某分8次向刘某转账7万元。后来,李某因足浴馆经营出现亏损,资不抵债,李某眼见这7万元打了“水漂”,便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借款7万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李某主张的7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李某的投资款,并向法院提交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合伙开店,李某因未盈利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法官就该7万元转账的法律关系向李某作出释明后,其仍坚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投资事实,事后双方也未达成借款合意,因此7万元应认定为李某投资而不是刘某向李某的借款。由于李某主张7万元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且经释明后李某仍坚持7万元是刘某向其借款并要求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精神和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也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某因投资未取得收益,而以“借款”之名否认投资事实,企图挽回投资风险导致的损失,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也毁掉了曾经的好友关系。
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没有亏损的风险。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民间借贷时,不仅需要转账记录等证据,还需要借条、还款协议等佐证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因此,日常生活中需要清晰区分投资款和借款,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邬珏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