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申办基本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低保补助标准
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45元。
三、低保申办流程
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相关信息的核对。核对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南区特困救助政策
一、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4)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568元。
2.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452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84元。
三、城镇特困人员救助申办流程
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相关信息的核对。核对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特困人员供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办理。
市南区临时救助政策
一、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范围
(一)持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三)急难发生地在本市,除符合上述(二)条款以外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类别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
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
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四、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社区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时限 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
各类救助申办社区地址和电话
龙江路社区:龙江路37号乙
电话:82964898
江苏路社区:莱芜一路11号甲
电话:82781550
大学路社区:莱芜二路2号甲
电话:82792110
齐东路社区:莱芜二路12号
电话:82796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