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项目的分包、转包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有些项目承包商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和用人纠纷。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7起由违法分包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并判决总承包方承担清偿责任。
2020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疏勒县某改造项目,后将涉案项目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部分涉案工程承包给陈某。2021年4月至8月期间,陈某带领其班组工人在该项目开展劳务施工。项目完成后,因李某未能按时结清工人工资,7名工人向疏勒县人社局投诉欠薪问题。
疏勒县人社局作出仲裁裁决书,要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7名工人工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本案中,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李某又转包给陈某对涉案部分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现陈某作为分包人认可被告7名工人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欠款金额,故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可在本案承担责任后依法另行追偿。
法官说法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程经分包转包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的出台,有效整治了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也提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起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职责。法院判决支持疏勒县人社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包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发生。
通讯员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