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三河法院执行局调解室内,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历时多年、几经周折的涉民生执行难案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2016年8月,被执行人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购房可享受低首付优惠为由向薛某代理销售某项目房产。双方约定,薛某于购房当月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购房首付款162000元,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薛某出具首付款收据,但双方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薛某得知涉案项目五证不全,不符合预售条件,多次联系该公司。该公司承诺手续很快会办齐,办齐后将安排薛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交房。
2018年5月,薛某得知涉案项目预售许可证已经下发,可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是前往项目开发商处要求签订合同,但该项目开发商表示该公司并未将其收取的购房首付款转交给开发商,名下也没有薛某的身份信息,给不了房子,让薛某去找该公司解决。
薛某与该公司交涉后,该公司表示薛某要想购房除了支付购房首付款162000元以外还要另行支付50%的购房款才能签订购房合同,薛某要求该公司带领薛某实地看房并提供涉案楼盘的相关手续材料,但被该公司予以拒绝。2020年,薛某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诉至三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依法判令该公司返还薛某购房款162000元,杨某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薛某向三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连带责任人杨某因刑事案件被收押看管,案件便被终结本次执行。
案件终本后,薛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院领导亲自参与案件协调化解,在接待薛某过程中,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进行释法,并引导其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反映问题。此外,还多次赶赴被执行人杨某羁押所在地与其交涉并与其家属反复沟通协调,案件终于有了转机。最终,杨某家属表示配合执行。2023年1月9日,在院领导的主持协调下,薛某和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三河法院执行局的接待室内达成和解,共同认可执行标的为226597.5元,杨某当场履行标的180000元,剩余标的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给付。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三河法院始终坚持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在执行领域急难愁盼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