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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日报收集编辑:西藏日报
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24日,一位消费者在拉萨某超市购物,其购买的一款标价显示为“活动价13.9元”的儿童玩具,结算时却显示售价为19.9元,商品标牌价和实付价相差了6元。拉萨市市监局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超市对此解释为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放错标签,目前已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在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仅如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还规定“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调查了解,执法人员认为该超市无主观故意性,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对该超市商品标牌价和实际付款价不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之规定,现场责令该超市依法向该消费者赔偿500元。次日,该超市向拉萨市市监局提交《保证书》及《整改报告书》各一份,承诺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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