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可已经还了高于本金近五倍的钱了
债主仍不断逼迫借款人继续还钱
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期以案释法,给你答案!
借款15万,每月利息竟高达3万
2015年,原告陈某向被告金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利息为2万元每月,后陈某又向金某借款5万元,利息为每月1万元,借款实际到账3万元,两次陈某共计向金某借款15万元。后因陈某无法按时还款就向金某出具《欠条》,约定借款按照15万计,利息为每月3万元。
自2016年到2019年,原告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给金某70余万元,金某仍不断逼迫陈某继续还款支付高额利息,陈某遂向公安局以敲诈勒索、放高利贷为由报警。公安局调查后,认定金某借款13万给陈某、收取本金利息共计70余万元情况属实,陈某认为金某应当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债主返还超付利息50余万元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判决金某向陈某返还超付利息50余万元。
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李亮波提醒,在日常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两次借款共计15万元,但实际到账仅13万元,故借款本金应当以13万元计算。
其次,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自借款发生时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本案利息以本金13万计算,按照陈某的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计算至2017年12月,本金及利息共计二十余万元。
李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借款应向正规贷款机构办理借贷手续,如果遇到与陈某类似的放高利贷、被敲诈勒索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积极寻求帮助,避免越陷越深,造成无法控制的局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