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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果店卖了238.1元问题桑葚芒果,被罚20238.1元!是否罚得太重了?

日期: 来源:温州晚报收集编辑:温州晚报

7月14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3期),显示被处罚对象是鹿城某水果店。其因销售的桑葚和芒果经抽检不合格,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没收违法所得238.1元,罚款20000元,合计20238.1元。

一时间,此事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认为是不是罚得太重了,罚款金额是违法所得的80多倍,依据是什么?也有网友询问,水果店需要配置什么检测设备吗……为此,记者找到了鹿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请他来一次以案说法。

为什么会处罚这么重?处罚依据是什么?  

根据鹿城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的内容显示,鹿城某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同时,该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执法人员表示,该案件中的水果店于2018年9月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因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材料,该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了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238.1元,罚款20000元,合计20238.1元。同时,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水果店应该怎样合法合规经营?

网上评论中,有不少网友都在询问,水果店应该怎样合法合规经营?水果店怎么检测?需要什么检测设备?需不需要聘用专门的化验员?

执法人员表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该合法经营,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对水果店来说,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保存供货者资质证明和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等),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不采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可以使用数字化追溯系统(如“浙食链”)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要做到索证索票齐全,不需要自行对经营的水果进行检测。由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环节都有被添加不允许添加的物质的可能,所以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会分别在生产、流通环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全面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呢?

有一位网友称,经营过水果的都知道,正常进水果都有产地的农残检测合格报告。一般,商家会把进货单上家的营业执照以及这个报告给交上去,商家可以免于处罚,市场监管单位他们自己会去上家检查。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局也是严格按照此归定执行的,对于有明确进货来源的,该局会将相关案件线索抄告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处理。

最后,其表示,在日常检查过程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该局都会进一步溯源调查。但是,由于此案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无法说明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导致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对供货商及不合格食品源头进行追溯。

供稿:温州晚报记者 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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