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粉丝

我们一直在努力
当前位置:首页 > 情感 > 故事 >

着眼现实与未来,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日期: 来源:最高检收集编辑:最高检

着眼现实与未来

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综述之二

9月21日下午,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调查权配置”主题,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进行了第二单元的专题研讨。

9月21日下午,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调查权配置”主题,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进行了第二单元的主题研讨。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什么?设置案件范围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围绕上述问题,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的主持下,5位与会嘉宾从不同角度展开深入研讨。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级巡视员李仕春主持。

遵循法律规定,回应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中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和治理特点,独具中国特色。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发言。

“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存量要做实,增量要做好,范围要做大。”研讨中,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维护好重大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挑战性,要确保相关案件的质与量。

王锡锌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关注点紧贴社会治理难点。他指出,无论是网络暴力还是电信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都是诱因之一。检察机关具有组织、信息、协同优势,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合力,切实回应了现实需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发言。

个人信息保护只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众多领域之一。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工作中,如何划定案件范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任王周户认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事项范围,应以公权力的行使及其秩序维护为重点,以法律规定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领域。

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与谈。

针对目前散见于单行法中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进行了梳理,“这些法律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4+10’。”张嘉军说。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发言。

谈及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必要性,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例,认为该类案件范围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呈现单行领域与碎片化的特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肯定也需要扩展。“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通过统一的法律来规定具有必要性。”潘剑锋说。

全面综合考量,确定案件范围

研讨中,几位嘉宾均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益诉讼法律,明确公益诉讼包括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很有必要。那么,在作出法律规定时,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关注哪些重要方面?

潘剑锋还是以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建议从客体因素和主体因素两个层面进行考量。“从客体因素看,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范围设置上,应当重点关注行政执法难以实现长期有效保护的公共利益领域。从主体因素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设置,应当体现衡平原则。”他进一步解释,这就要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代表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被告的私人利益。

张嘉军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立法模式。相较于“概括授权”模式,他更倾向于采取“重点列举+概括兜底”模式。谈及选择该模式的理由,张嘉军解释道:“一是对于当下单行法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在这次立法中明确规定;二是检察公益诉讼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分清主次,现阶段对公益受损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领域进行重点列举,鼓励检察机关集中力量优先办理这些领域的案件;三是考虑到社会发展及法律变迁,通过概括兜底的方式留下空间,方便后续立法、修法。”

除了单行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外,我国还有不少地方性立法也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有些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现行单行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此,张嘉军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对于地方性立法中探索的新领域案件范围,条件已经成熟的,可以在此次立法时予以采纳。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与谈。

尽管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在积极稳妥不断拓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认为,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公益的现实变动性,客观上一定会存在现有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公共利益的情况。为此,王敬波提出,可以综合考量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类型化的界定标准,比如利益标准、行政权与检察权的选择顺序标准等。

完善调查权,增强刚性保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及“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这是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方式。

研讨中,王周户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等娓娓道来,“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方式,属于检察职权,不同于参与公益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调查权。”同时,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时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调查权行使方式较为单一,询问相关人员、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调查方式运用相对较少;二是调查权缺乏刚性保障。”

“一定要充实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权。”张嘉军的观点非常明确,他提出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内容及保障措施。“以调查权的保障措施为例,要明确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和个人的配合义务。对于不配合甚至阻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授权检察机关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检察机关应如何更好行使调查权?王敬波提出了具体建议:“检察机关可以采用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两种方式,针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无人调查的情形,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在调查权的行使中,应当坚持专业性、公众参与性等原则,这样才能够凸显法律监督的属性。”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作者:史兆琨 高可 摄影:程丁 闫昭)


相关阅读

  • 法官,我的微信被冻结了!

  • 通讯员 孙震近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促使逃避执行的索某主动联系法院,使该案件从“强制执行”变成“我要履行”。该案为民间借贷纠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团队建设纪实(二)

  • 通讯员 窦方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组,主要负责系列执行案件和委托案件的办理。人员构成上,新老搭配,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将,也有初入职场的新鲜血液。系列执行案件篇系列
  • “小案”不小办 用心守民安

  •   “小案”虽小,件件系民生。  今年以来,日照经开区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起案件的办理精度、速度和温度,让群众
  • 坚持高质量立法 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张轩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上强调坚持高质量立法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9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轩出席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时强调,要
  • 台头镇:持续开展2023年“强国复兴”公益巡演

  • 寿光融媒讯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台头镇以“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村有好戏”系列活动,开展2023年“
  • 山西太原:9月22日供气施工信息

  • 为配合天然气施工作业,太原城管指挥中心温馨提示,9月22日,对以下区域实施计划停气:停气时间:8时30分至12时停气范围:1、晋源区王郭社区周边2、国贸周边停气时间:14时30分至18时停气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 着眼现实与未来,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 着眼现实与未来检察公益诉讼行稳致远——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综述之二9月21日下午,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调查权配置”主题,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进行
  • 以玉为美,以玉为德

  • 汉字中的珍宝大多从“玉”字旁,玉常用来借喻美好的品德或事物。玉文化是中华民族独有的文化,八千年来绵延不绝,遍及中华大地。中国玉文化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即神玉文化、礼
  • 法官,我的微信被冻结了!

  • 通讯员 孙震近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一系列强制措施促使逃避执行的索某主动联系法院,使该案件从“强制执行”变成“我要履行”。该案为民间借贷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