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受损,又无法找到肇事者,车主损失该由谁承担?车主叶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近日,记者到西工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这起案件。
案件
车辆在停车场受损,无法辨认肇事者
去年5月,叶某把车停放到一处收费停车场,并通过微信扫码缴纳了3元停车费。一个多小时后,叶某回来取车,发现车辆有4处刮痕。
叶某心疼之余立即报警,并和民警一起查看监控,却发现该停车场监控探头可监控范围不足停车场的百分之十,完全无法通过监控辨认肇事者。
在此情形下,叶某希望停车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停车场负责人李某却表示,其已在停车场明示:“本收费为车辆占位置,不负看管责任,请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停放。”
李某认为,叶某在明知该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停放车辆,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因协商未果,叶某遂将该停车场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
疑问
“只提供停车服务,不承担看管责任”成立吗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车辆在停车场期间发生由第三人引起的剐蹭事故,停车场负责人李某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作为停车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对停在其停车场的车辆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叶某的车辆被案外人损坏,停车场无法提供监控以致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并未实际维修,且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无法确认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和折旧费用,以及车辆被损坏的实际侵权人为案外人、李某作为停车场负责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判决李某向叶某赔偿车辆维修及折旧费2000元。
“只提供停车服务,不承担看管责任”成立吗?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官表示,本案中管理人在停车场悬挂的《停车须知》,系格式条款,并且停车场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释法
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营业的停车场,应当做好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工作,本案中停车场的赔偿责任来源于管理工作的缺失,如果不能尽快完善各项配置,恐怕还要面临更多的赔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车辆在非营业性质的免费停车场受损,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谢亮说,在非经营性质的免费停车场停车,车辆受损后,停车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义务赔偿的。这时,可以征求停车场意见,查看停车场监控,寻找肇事者。找到肇事者的,可以向肇事者索赔。如果没有找到肇事者,则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第二年的保费会有所增长,车主可根据车辆受损情况衡量损失选择是否要报案。
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吴可征
来源:洛阳晚报2023年7月4日 第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