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雷卫东 舒檬
过了退休年龄,还可以主张“误工费”吗?6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一名八旬老人摆摊卖水果遭遇车祸受伤,法院支持其主张“误工费”。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法院
案情显示,2021年10月某天晚上,年逾八旬的余婆婆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时,遭遇了一场车祸,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伤愈后的余婆婆因赔偿问题一直未与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无奈诉至蕲春法院。
余婆婆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其中误工费一项达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余婆婆已年满八十周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付其误工费。庭审时,尽管余婆婆代理律师提交了社区证明、银行账户关联二维码交易流水等证据,但保险公司坚持不予认可。
余婆婆的误工费能否支持,成为双方庭审争执的主要焦点。休庭后,承办法官前往余婆婆所在社区、摆摊现场、交警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余婆婆在当地摆摊卖水果等物品已达数十年,老人出院后仍拄着拐杖坚持出摊,而交警部门留存的现场勘查照片清楚显示,事故发生时余婆婆被撞至路边花坛,旁边就停放着她的三轮车及售卖的水果。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并非对等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余婆婆虽年逾八旬,但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查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根据余婆婆住院治疗、因伤致残以及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综合予以评判,其主张误工费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蕲春法院遂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余婆婆各项损失10余万元,包括误工损失4万余元,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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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