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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林某某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处罚7000元。
去年3月初起,林某某明知富某某在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介绍朱某某、张某某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富某某用于“跑分”。在富某某使用POS机刷卡时,出借人需配合刷脸、下载网银、提供支付密码等,就谎称银行卡是用于做网络赌博的资金流水,不违法。至案发时,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146万余元,其中诈骗金额共计19万余元。去年5月,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官提醒,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是出借、出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帮助办理无线网络、介绍他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并从中抽利等。千万不要心怀侥幸以身试法,为一点蝇头小利将银行卡、电话卡租借给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租借银行卡都应坚决拒绝。(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通讯员 胡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