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不断彰显,不法生产商为谋取更多私利,以“李鬼”冒充“李逵”,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为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大同区市场监管局敬请商家认真学习借鉴,合法经营,为我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一、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双台子区滨河生活超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某超市在其出售的盒装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经调查,该超市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自行委托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工厂生产大米,装入自行印刷带有超市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盒对外销售。经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未经公告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5元,没收纸箱包装71个,罚款3217.5元。
本案涉及将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产品再包装销售领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随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商家委托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大批量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再进行分包装,最终以自身名义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获利。部分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商家在分包装的过程中,在其外包装上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因其所售商品是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真实产品,可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主观意图和实际后果,责令其改正,减轻或者免除其他处罚。该案件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了模糊认识,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2年5月,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依举报对泗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注为某公司生产的“龙口粉丝”7袋(执行标准:Q/XLS0001S)。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从蚌埠市某批发商处购进涉案“龙口粉丝”45袋,截至案发时共销售38袋,违法经营额112.5元。同时,经查证,该产品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2022年8月,泗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维护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强化了地理标志保护。同时,本案系群众举报、在专项行动中查处,体现了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
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发现4个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空盒和1箱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
经查,标称“六安瓜片”的茶叶包装盒是从不明渠道购进,标称“六安瓜片”的散装茶叶是从六安市某茶农处收购,但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使用上述包装盒包装的茶叶6盒,重量2斤,违法经营额7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商标及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六安瓜片是中华传统历史名茶,是安徽省的一张名片,在全国有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特定的品质和价值。但个别茶叶销售者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用普通瓜片冒充六安瓜片,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扰乱了市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本案的办理,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规范了茶叶市场,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