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莹莹)1月9日,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在合肥市、蚌埠市启动试点。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通知辩护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属于通知辩护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稿件来源:2023年1月12日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