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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案件。
2023年5月2日,魏某某驾驶轻便型电动二轮摩托车,沿雄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魏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13.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魏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证据,考虑到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仲成新)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经鉴定,涉案电动摩托车为二轮轻便摩托车,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体内酒精含量达313.8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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