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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上酒泉收集编辑:云上酒泉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甘肃某建设公司工程就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合计423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告诫其立即履行支付义务。后执行法官发现冯某在诉讼之前已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但保全数额不足以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欠款。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账户。最终,被执行人甘肃某建设公司履行了163万元后,双方就剩余案件款达成了调解协议。 (和亚)
责任编辑: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