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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治报收集编辑:新疆法治报
近日,和田地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阿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有阿某期徒刑1年6个月。
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墨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阿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其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且发现被执行人阿某名下所在某塑料制品厂2台塑料玻璃瓶机器价值约为8万元,责令被告人阿某进行财产保全。
该法院执行局后经调查,阿某为躲避执行,将保全期间被扣留的2台塑料玻璃瓶机器以7万元的价格转卖,并用于自己消费开支,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遂以阿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立案侦查。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擅自变卖扣押财产,以达到规避法院执行的目的,属于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通讯员 赵福 陈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