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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法制报收集编辑:山东法制报
2月21日,淄博市临淄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将审判庭设在了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为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将某医院出口升降杆撞弯,并与收费员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用砖块将被害人徐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受审能力。
临淄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玲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随即与被告人家属、医院医师、鉴定机构等各方进行了深入沟通,研判被告人目前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诉讼。为便于被告人在庭审时能够得到及时系统的治疗,同时减少陌生环境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刺激,刘玲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决定在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淄博市第五人民医院)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精神状况良好,情绪稳定,审理程序规范有序。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淄博临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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