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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收条的钱应否认定为诈骗数额

日期: 来源:正义网收集编辑:正义网

“原判决对于上诉人高某升出具收条分别收取周某某、罗某某钱财认定为民事纠纷,系事实认定错误,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由祁东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诈骗案件进行宣判,以诈骗罪判处高某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至2020年,高某升以可以帮忙取得教师编制、公务员编制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经调查,祁东县检察院认为,高某升成功骗取8人共计58.15万元。但在审查起诉及一审审判阶段,高某升一直辩称其有两笔款项共计25万元,向付款人出具了收条,且承诺未成功帮助获取编制便会退还,应属民事纠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升以出具收条的方式向付款人承诺进编未成全额退款的行为,并非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若付款人未能及时获得退款,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并最终认定高某升诈骗金额为33.15万元。2022年11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两张收条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诈骗金额超过和不足50万元,刑期相差悬殊。”祁东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再次仔细审查案件证据、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并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经研讨分析,该院认为,高某升出具收条仅为增强他人信任,后来未能兑现承诺,其并未退款,而是把钱用于网络赌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显,应当将其出具收条的两起收钱行为认定为诈骗,涉及的25万元也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祁东县检察院遂对该案提出抗诉,衡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予以支持。衡阳市中级法院近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高某升诈骗金额为58.15万元,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作者:张吟丰 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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