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刑法规制的界限》
作者:[英]丹尼斯·J.贝克
推荐语
推荐人: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刑法规制的界限》是英国著名刑法学家、德蒙福特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斯·J.贝克(Dennis J. Baker)的代表作,本书聚焦刑事立法层面入罪化的边界问题,针对当前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过度犯罪化、不公正犯罪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公民享有不受不公正定罪的“不被犯罪化的权利”这一命题,进而围绕入罪化的实质依据,系统比较和细致分析了约翰·密尔(John Mill)提出的危害原则(harm principle)与乔尔·范伯格(Joel Feinberg)提出的冒犯原则(offence principle),阐明了“不被犯罪化的权利”的法律基础,以及国家能够否定、剥夺行为人此项权利的标准。本书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力,引起了法哲学、刑法学、宪法学、社会学和犯罪学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探讨,推动了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化理论研究的深化。部分观点和论述也为英国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级法院、新西兰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和第八巡回法院所引用,成为其刑事审判的重要参考,促进了英美法系国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中具有自由、平等、自在的本质,因而个人权利先于国家权力。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国家权力的基础,自然的力量迫使人们如此行动,即通过自愿联合形成国家这一共同体及国家主权,契约本质是自由的人们为了更好地享受自己的自由而缔结的协议。在契约政治理论框架下,国家的刑罚权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转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以确保实现公民的幸福安宁生活。这正是刑法的根基之所在,也由此衍生出近代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在现代刑事法治逻辑下,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是通过限制犯罪化实现的,刑罚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必要限度以内。然而,自1997年现行刑法颁布至今,回顾近三十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其呈现出单向度的犯罪化。十二部刑法修正案的连续出台,在推动刑法典逐渐完善的同时,也导致犯罪圈不断扩张,积极预防刑法理念异常活跃,刑事立法在犯罪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呈现出“犯罪化泛滥”(overcriminalization)的弊端。以醉驾犯罪、高空抛物罪等为代表的犯罪化,使得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清晰界限已然消弭,并由此侵犯了社会大众“不被犯罪化的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正的后果,并且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面对我国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非犯罪化的立法需求变得极为强烈。刑事立法要放弃“罪名越多,治理越好”的错误观念,坚持科学立法,在进行适度犯罪化的同时,统筹兼顾立、改、废、释、纂,充分体现轻罪时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时进行非犯罪化。如何在刑事立法中实现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动态平衡,对恣意动用刑罚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充分发挥刑法对公民不被犯罪化的权利保障之作用,本书提出以危害原则作为犯罪化/非犯罪化的标准,并加强刑法的合宪性控制,相关见解的学术研究价值与实务参考意义值得重点关注。
策划|陈冰
编辑|武诗雨
审核|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