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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团队成功化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王某在新疆和田地区大红柳滩80公里处承包野外探矿工程,因施工需要从哈密市将一批工程施工设备运至和田地区大红柳滩工地进行施工,经与某物流托运部联系后,最终决定委托艾某负责承运该批设备至目的地。洽谈设备运输事宜过程中,因发货方、物流托运部、承运方三方沟通不畅,物流托运部向承运驾驶员艾某出具15000元运费发票单据并载明设备运送目的地为叶城县,并非工程所在地和田地区皮山县大红柳滩80公里处,导致设备承运人将设备运至叶城县后拒绝运至工程所在地和田地区皮山县大红柳滩80公里处,并要求收货人支付剩余运费5000元方可将设备卸下拉走,而收货人依据承运人未能将设备运至和田地区皮山县大红柳滩80公里处为由拒绝支付剩余5000元运费。设备承运方及设备接收方就支付剩余5000元运费僵持无果,前来叶城县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考虑到双方争议焦点为最终收货目的地的确认问题。叶城县人民法院诉调团队为防止双方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迅速启动速裁诉讼程序化解纠纷。在调解团队以承运方急切需要卸货拉运下一批货物,接收方迫切需要将设备运至目的地进行工程施工的特殊情况为突破口,通过案情分析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以收货方支付运输方13000元运费,运输方将设备从叶城县运至和田地区皮山县大红柳滩80公里工程所在地的方式化解了该起矛盾纠纷。
通讯员 艾米尔丁江·艾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