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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张女士:近日,我带3岁孩子在小区内玩耍,孩子不知从哪里捡到一枚耳钉含在嘴里,我赶紧把耳钉取出来扔进附近垃圾桶。一天后,小区邻居李女士找到我,说她丢了一枚钻石耳钉,到物业调取监控,看到是我家孩子捡了耳钉,要求我返还。我告知对方,当时不知耳钉是钻石的,担心孩子误吞就扔了。李女士继而要求我按耳钉原价赔偿她的损失。请问,我应该赔偿吗?
石榴云法律帮帮团成员、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渠江: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在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拾得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您遇到的情况,您并不知耳钉真实价值,考虑到孩子安全而丢弃,虽有过错,但并不能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李女士丢失耳钉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我认为您可以不按照原价赔偿,而是结合你们双方的过错程度,给予李女士一定补偿。(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