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市场监管局吗?我好像买到了假的‘老妈’兔头。麻烦请你们去看下!”近日,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称他在购买兔头的时候,一再向店家确认“是不是XX路那家?”,店家都回答“是的,XX路为堂食经营部,这边是外卖经营部,是同一家,外卖部的东西都是堂食部送来的”。但是消费者后来发现两家没有关系,遂向市场监管局投诉。
“双流老妈兔头”是双流区名小吃,为了让消费者吃到称心如意的美食,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东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对涉案经营单位开展调查。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看到这家不大的店铺店招写着“老妈兔头总店(双流店)”,现场查看其在美团外卖上登记的名称也是“老妈兔头总店(双流店)”,店内发现其使用的食品袋上印有“老字号”老妈兔头总店(双流店)字样。
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原本想要购买的“XX路的双流老妈兔头”,在当地有较高名气,但是该店与消费者投诉的这家并无任何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堂食部”、“外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在执法人员告知涉事经营者,他这样的行为涉嫌违法后,经营者后悔地表示,“自己刚开业不到3个月,疫情期间销路不好几乎要关门了,有些消费者问起的时候,为了增加成交额,就随口说跟‘XX路的双流老妈兔头’是同一家的。”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依法诚信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冒用他人知名商标,利用他人口碑、名誉等‘傍名牌’‘搭便车’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仅损害了被侵权的经营者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营业时间不长、销售金额较小等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来源:双流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记者程伯全 校对:陈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