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丁于2011年1月去世,生前未婚未育。王某丁的父亲王某荣和母亲段某荣系原配夫妻,共育有三子三女,即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三子王某戊、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己、三女王某甲。王某荣于1992年6月去世,段某荣于1963年3月去世,王某丙于2013年4月去世,去世前未婚未育。王某戊于2011年8月去世,王某戊与李某贞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李某贞于2010年9月去世。王某己于2017年10月去世,王某己与刘某飞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刘某,刘某飞于2022年7月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丁名下位于青岛市某处房屋一处,系王某丁的个人财产,王某丁生前未留有遗嘱。
原告王某、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某丁名下位于青岛市某处房屋,被告刘某归还三原告上述房屋的房租、利息及分割王某丁名下银行存款。
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荣于被继承人去世,本案不发生第一顺序法定继承,原、被告基于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取得案涉遗产的继承权。因被继承人所在家庭关系较为复杂,能否妥善化解将直接影响后世家庭关系和睦与团结,王某与刘某虽不是亲兄妹,作为表亲也有着割舍不断的亲情,本案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让亲情反目,家庭关系破裂。承办法官本着“如我在诉”的态度了解到基本案情后,指导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对家庭关系进行梳理,确认本案未遗漏必要继承人时随即展开调解工作。
被告在应诉时表达了同意调解的初步意见,同时提出基于个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付出,对案涉房屋收益应予以多分,原告亦认可被告对案涉房屋的租金收益及花销。人民调解员以此为契机,在阐明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巩固子女亲情,守护家庭团结后,通过“听、辨、劝、让、和”层层递进,围绕促使双方当事人“事解心了”来构建调解工作法,有效引导矛盾双方互相礼让,做到进而有度、不得寸进尺,退而有节、不委曲求全。庭审中,承办法官以人民调解员庭前调解打下的亲情基础为依托,从法理角度出发,提出各种调解方案以供各方当事人作出选择。经释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经济条件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在无法实质分割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提出亦可按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在平衡了被告对于房屋租金的主张及原告对被继承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分割主张后,最终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妥善化解了这起两代人之间的继承纠纷。
家事纠纷,分得开的是财产,分不开的是亲情。这起案件不仅涉及遗产继承,更关乎两代人之间的亲情,关乎整个大家庭的和谐。本案中充分发挥了“法官+人民调解员”角色作用,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牢牢抓住整个家庭的亲情关系,并以此为纽带,最大程度守护了家庭关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获得感与幸福感。
本案是“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枫桥经验”这一源于地方的经验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正是因为其浸润“和为贵”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评理”“说理”“调解”这些传统理念和方法灵活运用,而法官指导下的人民调解,促进了枫桥经验的本地化,更加有效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