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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据村规民约进行罚款吗?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罚款

村民能否要求村委会返还罚款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6日,栾某与张某签订《院落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栾某承租张某位于口镇街道某村一处院落及其地上房屋,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栾某承租该房屋后从事晒沙、洗沙工作。2019年2月,房屋所在村委会要求栾某缴纳“违规洗沙罚款”15000元。2月23日,栾某以张某的名义向村委会缴纳现金15000元,村委会为其出具收据,收据载明:交款单位系张某承租处,收款项目及金额系违法洗沙款15000元,经办人在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2023年5月15日,栾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村委会返还栾某缴纳的罚款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我国法律规定,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无权设定对公民的处罚。因此,本案中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进行罚款于法无据,应属无效,所得财产应予返还,故栾某要求村委会返还对其罚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村委会辩称其系依据本村村规民约进行罚款,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其对栾某的罚款15000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所谓村规民约,是为了更便利地管理本村事务,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所通过的在本村内有约束力的规范。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我国法律对罚款的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另外,我国法律对罚款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国家坚决反对滥用罚款权和乱罚款的行为。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又没有得到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授权。因此,村民委员会无权依据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罚款。


来源:莱芜区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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