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帮助,让我能拿回车辆。”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多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货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杨某某感谢道。
2021年,杨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雅安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成交协议》,该物流公司将一辆货车以264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同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杨某某购买的这辆货车不过户,仍然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期限为2021年8月21日起至车辆报废或转出为止,杨某某每年向该物流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1200元,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然归杨某某所有,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和损失均由杨某某承担。当日,杨某某向该物流公司缴纳车辆挂靠押金3000元,合同约定,押金待车辆转户后凭“押金条”予以退还。此后,杨某某驾驶该车辆运营。
2023年,雅安市开展货车司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货车挂靠运营乱象进行集中整治。今年1月,某物流公司因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吊销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导致该货车无法上路行驶经营。事发后,杨某某多次与该物流公司协商,希望其协助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以便能继续经营车辆,但该物流公司却提出需要给付最低1.8万元的过户“转出费”,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并诉至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某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约定了挂靠经营期限,但某物流公司因自身原因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致使杨某某将车辆挂靠某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法院判决依法解除被告某物流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由某物流公司协助杨某某办理货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退还车辆挂靠押金3000元。
(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