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3·15”,消费者有哪些“坑”要避开?哪些情况要勇于维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几起案例,或许能给广大市民敲下警钟。
收了医美款转介就不管?法院判退一赔三
张先生经营中山市漂亮美容院(化名,以下简称漂亮美容院)、2020年8月—9月,李女士在漂亮美容院进行美容消费,经美容院店长介绍,先后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向美容院转账两万余元,并于9月19日在漂亮美容院安排的地点进行了线雕手术。术后李女士发现脸颊两侧凹痕明显,认为美容失败,经多次沟通仍未妥善解决。因张先生将美容院注销,李女士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要求退还医美费用并赔偿。
张先生辩称,漂亮美容院仅是向李女士介绍相关服务,与李女士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并非漂亮美容院,而是中山美颜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美颜公司),该项手术的两万余元费用也已悉数以现金形式转给了美颜公司,漂亮美容院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未与漂亮美容院订立书面合同,但其为医美手术支付的23980元服务费由漂亮美容院收取,医疗手术服务事项亦是与漂亮美容院店长沟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张先生应向李女士退还23980元并根据退一赔三原则,赔偿71940元。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张先生抗辩李女士的合同相对方是美颜公司,李女士不予确认,张先生称其收取李女士的款项23980元已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美颜公司,但其一审中提交的《治疗收费单》未经美颜公司盖章确认,且根据中山市沙溪镇卫生监督所的回复,美颜公司不确认其有李女士的任何医美治疗档案,一审法院据此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而漂亮美容院作为李女士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委托了具有美容医疗资质的第三方为李女士提供了案涉医疗服务,以及将该相关情况告知李女士。因此,漂亮美容院的前述行为系对消费者的误导,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赵娟法官提醒,在此案中,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时务必谨慎。消费者应事先确认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包括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医疗美容相关许可证。同时,消费者应与服务提供者明确沟通服务内容、预期效果及可能的风险,并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服务纠纷,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退还服务费用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服务提供者应诚信经营,不得误导消费者,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换老板后不让用预付卡?法院判决退余款
刘先生在2017年7月在金色美发店充值了5000元办理了一张美发卡,该美发店的经营者为朱某。等到刘先生于2019年10月再去消费的时候,店员说店铺已经变更了经营者,招牌也变成了乔乔美发,但美发卡可以继续使用。这时刘先生才知道金色美发店已于2019年8月注销,乔乔美发店于同年10月25日在原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孙某,但前后手经营者均未告知刘先生变更事宜。刘先生持卡在乔乔美发店一直消费至2022年10月初。2022年10月17日,刘先生在该店消费后被告知美发卡在2022年10月21日后不能继续在该店使用,刘先生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无果,刘先生遂于2023年1月16日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一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金色美发店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向刘先生退回预付款。乔乔美发店并未收取刘先生的预付款,但其在金色美发店注销后向刘先生提供了约定服务,并为刘先生进行开卡登记、持续多次在刘先生的美发卡内扣款,应视为其自愿加入刘先生与金色美发店的债务,应与金色美发店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而中山金色美发店、乔乔美发店均已注销,朱某、孙某分别作为两店的经营者应连带向刘先生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朱某连带向原告刘先生退还预付款3468元。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消费者以预付式消费向经营者支付费用,因经营者停止经营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原经营者退回该部分费用。但后续经营者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在原消费卡内扣除相应费用、为消费者进行开卡登记等,应视为自愿加入债务,应与原经营者连带承担还款责任。现今预付式消费方便快捷,但预付费消费模式也存在圈一波钱就跑路、服务体验降级等消费风险,因此在选择商家时要懂得避坑。
新能源汽车被撞换电池保险拒赔?法院判决应赔付
冯某为其特斯拉电动轿车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电池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7月27日,冯某称其投保车辆底板发生撞击,但可以正常行驶,未显示任何故障。同月31日,冯诗称发现车辆仪表提示“车辆可能无法重新启动”故障,故将车辆开至特斯拉4S店检测维修,并向保险公司报险。经检测,该车辆的高压电池故障,需要更换电池。冯某为此支付车辆维修及更换电池费130596.91元,另收到受损电池回收款25700元。保险公司以冯某无法证明车辆损失是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不承担保险责任拒赔,冯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冯某申请对涉案车辆事故原因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碰撞后空调水顺管口底座缝隙,渗入电池包内导致绝缘值降低,从而导致高压漏电短路电池故障,故无法启动故障原因与碰撞事故间存在关联性,碰撞事故为故障形成原因。
中山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涉案车辆事故造成损失104896.91元(维修及更换电池费-电池回收款)。因4S店无法诊断车辆事故原因。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的碰撞事故为故障形成原因。法院认为,原告已尽到其举证责任,而被告并未反证证明原告车辆事故符合免责条款情形(如电池衰减、本身质量缺陷等)。据此,本案事故损失属于被告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04896.91元。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事故通常具有延后性及隐蔽性的特点,比如本案中,汽车的故障原因是汽车底部遭受轻度撞击,在未显示任何故障时,空调水在几天的时间内顺着管口渗入电池包,导致电池漏电短路。因为被保险人无法及时察觉事故的发生以及较难证明事故的原因,导致保险人经常以“未及时通知”以及“事故原因不明,无法证明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因此,法院建议如出现保险事故,保险消费者面临上述举证较为困难的情形时,可以先与保险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申请司法鉴定,查清事故时间、原因。法院也会以最大限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做出公正合理判决,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购车用车的信心,促进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南方+记者|左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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