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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夏消防收集编辑:临夏消防
2022年11月28日,临夏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临夏州临夏县经济开发区食品加工区的临夏安多绿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外消火栓损坏,该单位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火门,但场所未设置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临夏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行业标准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临夏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临夏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行业标准、消防设施损坏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本案中涉及的临夏安多绿色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占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行业标准、消防设施损坏发生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过度时期,一方面要稳住辖区的经济发展,另一方消除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提高社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这一事实,在执法中要结合辖区社情民情实际,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以实际工作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