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南海伏季休渔期开始,为期3个半月。休渔期期间,如果违法规定非法捕捞,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2021年5月2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在明知处于南海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船只到达“老牛樵”附近海域,采用电鱼底拖网的方式进行捕鱼作业,被饶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经称重,现场查获的鱼、螃蟹等渔获物总量共6.2斤(已由饶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组织放生)。2021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经传唤主动到潮州海警局配合调查。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休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沈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设置休渔期、禁渔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渔捞结构,既避免质量和规格尚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鱼类被捕获上岸,也是为了保护脆弱时期或者区域的渔业资源种群,保证海洋生物得以持续生存和发展。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将会导致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生态平衡。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在禁渔区、休渔期非法捕捞的,特别是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的,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