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残疾人康复补助工作作调整,分为两方面,从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具体为:
残疾人门诊补助方面。项目补助对象及条件: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锦尚卫生院就诊(包括长效针剂治疗)精神类残疾人。补助标准:在锦尚卫生院就诊(包括长效针剂治疗)的精神类残疾人,费用经基本医保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市残联兜底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元。补贴流程:在锦尚卫生院就诊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锦尚卫生院先予垫付后跟残联结算。
残疾人住院补助方面。项目补助对象及条件: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补助标准:一是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对票据总额为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补助;对票据总额为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的,给予2000元的补助;对票据总额为30000元(含30000元)—50000元的,给予1500元的补助;对票据总额为10000元(含10000元)—30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补助;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含5000元)—10000元的,给予500元的补助;对票据总额为5000元以下的,不给予补助,票据自付金额少于补助金额的,按自付金额补助。二是精神类持证残疾人。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非精神类疾病住院参照非精神类持证残疾人补助标准执行。精神类持证残疾人因精神类疾病住院按住院票据自费部分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0元。补贴流程: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残疾人住院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或小结、住院发票、残疾人农商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材料。残疾人住院补助一年补助一次,每年10月份报送申请材料;当年度未申请补助的票据,可以计入下一年度申请。
(记者 许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