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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表弟好意搭载表哥,没想到发生意外造成表哥残疾。近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艾某与阿某是表兄弟。2021年5月,艾某搭乘阿某的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艾某受伤。
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艾某十级伤残。治疗过程中,艾某共花费6万余元。出院后,艾某将表弟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8万元。
艾某认为是阿某超速行驶并强行超车,导致事故发生,阿某应承担全部损失。
阿某则辩解,自己让艾某免费搭乘,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开车期间艾某一直催促,他才开快车。
达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阿某允许艾某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属于情谊行为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阿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艾某催促阿某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阿某向艾某赔偿11万元。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