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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民生新闻收集编辑:江西民生新闻
江西民生新闻讯1月10日,景德镇乐平市小学生汪某名誉权案得到圆满解决。这起因商家黄某误认为汪某偷窃并在店内张贴其照片引发的争议,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以黄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告终。
据了解,这起事件发生在江西省乐平市某小学内的小卖部。黄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了汪某的照片,并声称其是小偷。汪某前往小卖部核实情况,却遭到了黄某的训斥和持续辱骂。汪某的母亲在得知此事后,与黄某进行沟通,共同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汪某并没有偷盗行为。汪某的母亲要求黄某公开道歉,但遭到了拒绝。在学校的介入下,黄某只同意私下道歉。
汪某及其母亲无法接受这种处理方式,决定诉诸法律。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登报道歉或在全校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在多次与双方沟通后,特别是向黄某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在学校公示栏张贴道歉信,并在汪某所在班级公开道歉。此外,黄某还需支付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黄某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