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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场缓冲区有“棱角”?侵权损害谁担责?

日期: 来源:北京丰台收集编辑:北京丰台

 

足球,一项充满激情与活力的运动,它不仅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之一,更是一种能够激发人们团结协作、勇往直前力量的运动。然而,足球作为一项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时常会出现球场受伤的情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这起足球场缓冲区灯柱下的棱角伤人事件,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8日晚,张某与朋友在某俱乐部足球场踢球,运动过程中,张某在球场边缘摔倒,右腿膝盖被边界线外灯柱底部的棱角割伤,导致右膝开放性损伤、右膝髌腱部分断裂。张某认为案涉灯柱到球场边界线的直线距离仅为0.63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于足球场边界线外缓冲区的要求,且球场管理者未对灯柱底部的棱角采取防护措施,未进行安全提示。故将足球场的产权单位某俱乐部、经营者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某俱乐部和某公司认为,案涉场地的管理和安全风险控制义务由某公司承担,某俱乐部无责任。但某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范围为边界,灯柱棱角并非造成原告受伤的全部原因,某公司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达到同行业从业者具备的善良管理人程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愿参加高风险体育活动,自身疏于注意,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足球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足球场馆内的设备设施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于潜在和隐蔽的风险,应当及时发现并有效规避,应当在足球场边界线外预留一定缓冲区,且缓冲区范围内不应有造成活动人员伤害的危险物件。

本案中,造成张某受伤的灯柱底部棱角虽处于边界线外,但仍位于足球场边缘,考虑足球运动中产生的惯性和需要缓冲的距离,此处的棱角仍有造成运动人员受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且案涉的棱角完全暴露在外,未采取任何有效保护措施,系造成张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足球场的管理者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足球运动剧烈、对抗性强,具有一定危险性,灯柱位于边界线附近,位置明显,张某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注意。某俱乐部作为足球场的产权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参与足球场的经营管理,张某要求某俱乐部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故法院最终确定某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负担20%责任,并在此责任划分基础上,判决某公司应向张某赔偿的各项费用。双方收到判决结果后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实践中,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以及特定场合要求的特别标准等方面进行把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法院重点分析了导致张某受伤的客观因素,根据201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32部分:足球运动场所》(GB/T 19079.32—2017)第4.3条相应区域及设施设备要求,4.3.4条:“11人制足球场边界线外应设有不少于2米的缓冲区,5人制足球场缓冲区应不少于1米”。第5条场地安全要求,5.7条“场地及缓冲区范围内不应有造成活动人员伤害的危险物件”,5.10条“场地入口处应设立管理告示栏,公布开放时间、管理要求和安全提示等内容”。作为足球场的经营、管理者,某公司对上述国家标准应为明知并遵照执行,而案涉灯柱到球场边界线的直线距离不足1米,底部棱角为金属材质存在安全隐患,周边未有警示标识,故某公司对场馆内设施未做到合理设置和有效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足球运动作为竞技性、对抗性体育活动的特性,即参与者主观上具备对风险的心理预期并应审慎提高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丰台时报

通讯员 焦语晨

编辑 林瑶 实习编辑 王傲

审核 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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