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南科技报
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梁林宝,同时亦是江阴市月城镇沿山村颇负盛名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却被同公司股东潘某伟以及其兄长潘某华、施某东合谋策划、串通设计陷害。潘氏兄弟二人不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高达数百万的货款,更利用违法手段进行暗箱操作,在源头上,以股东分红为借口名义,他们知道以股东分红是站不住脚的,立即采取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违法演变成股权回购,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违反了协议约定。
潘某伟股东在股权转让约定第二点中,则明确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未成功上市才有诉权,而潘某伟股东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在2014年12月20日,在法律上还没有成就。提前2年零10天违法诉讼。哪有提前两年索取两年之后才有可能在权益呢?本案纯属是侵权、是无权之诉、无理之诉,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潘某华是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务员,他不是合法的股东,他有什么权利当原告?可详见三个银行裁定书上,潘某华是原告。兄弟二人的种种行为致使长兴公司的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市中国银行、江阴市农业银行三个银行的经营性账户和555万元产品货款被冻结,也因此企业资金链断裂,只能停工停产。期间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等,直接造成了江阴市长兴公司经济损失累计高达4亿多元,更让梁林宝的名誉大打折扣。
由于潘某伟严重违反了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同时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当时身为执行董事的梁林宝不仅名誉受损,经济上也遭受重大打击。近几年来,为挽回声誉拯救损失,梁林宝从未停止用自己的权利维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实名举报已受理,现在关键是要抓督察督办工作,不是了无音讯,着实让梁林宝举步维艰。而潘某伟在整个过程中存在直接故意,想要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明显。
潘某伟股东以各种手段获取的非法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一、2014年10月20日以欺诈行为非法侵占江阴市长兴钒氮新材料有限公司产品货款555万元,按照年利率8.64%计算,68个月利息共计271.72万元。本息合计826.72万元。(详见法律证据)。
二、潘某伟以职务之便变相经营销售共计获利66万元。截至2020年9月共计84个月,按照年利率8.64%计算,合计本息108.76万元。
三、.潘某伟向江阴市长兴公司强行提出无理的要求,索取江阴市长兴公司186万元。按年利率8.64%计算,68个月合计本息277.06万元。(详见法律证据)。
以上共计1212.54万元,加之其他因素,潘某伟股东从2012年至2020年6月底为止七年多时间,个人的非法收入合计28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