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亏有检察院帮助,我们几个打工人才拿回了工资。”近日,在随县检察院监督下,一起终结执行一年之久的讨薪案件重启,当事人王某等人如愿讨回欠薪,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2021年1月,黄某某注册成立了自然人独资的货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并聘请王某、刘某等5人在公司从事货物配送工作。同年6月至8月,王某等人因不同原因先后从货运公司离职,但货运公司并未及时支付王某等人的劳动报酬。经结算,货运公司拖欠王某等人1万至3万元不等工资。王某等人多次讨要劳动报酬,却遭到黄某某拒绝。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等人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想通过仲裁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经仲裁委员会裁定,货运公司与王某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向王某等人支付未结清的劳动报酬。尽管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等5人的诉求,但货运公司仍拒绝支付相关报酬。
无奈之下,王某等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货运公司已被“注销”,便按照程序以被执行主体不存在为由终结了案件执行。
王某等人认为,注册成立该公司的黄某某仍具有执行能力,于是申请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但被法院告知需要另行起诉。
“黄某某明明有能力支付我们的工资,为什么不能强制执行呢?”王某等人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黄某某早在王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时,便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了公司简易注销。因此,当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货运公司早已不复存在。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某在明知王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既不符合公司注销的规定,也存在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黄某某认缴的200万元出资款也并未实缴,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随县检察院通过举行公开听证等方式,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判、细致分析,结合调查证据线索,决定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恢复该案执行,并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
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依法裁定恢复该案执行,并追加黄某某为被执行人,裁定黄某某承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由货运公司承担的债务,向王某等5人支付未结清的劳动报酬。
“民事执行在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被执行人企图通过不法手段来规避执行,这样的做法不仅行不通,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承办检察官介绍。
来源 | 随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