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怎么又是你?”
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一方当事人竟是“熟面孔”,仔细调查后发现,真相居然是这样……
这位前来维权的“周先生”,已经状告多个前东家,诉请都差不多:双倍工资差额、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对于这种“劳动碰瓷”,法院怎么处理?“劳动碰瓷”成为社会热点,有啥危害?律师有啥建议?今天,小编请来法官和律师一起为您梳理。
工作半年被辞
劳动者要求补偿和差额
2022年5月,周某入职成都市某餐馆,主要从事洗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7月底,周某从某餐馆自行离职。5天后,周某再次回到该餐馆就职,至2023年1月被辞退。
被辞退之后,周某不仅要求餐馆支付各项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还要求某餐馆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周某在庭审中称,餐馆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在工作期间接受餐馆管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周某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作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法院调查:
已告过4个前东家
锦江法院调查发现,周某近年来频繁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且多数案件诉求均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提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已审结案件涉及4家用人单位,均为餐馆。此外,周某在大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都提起上诉,并在文书生效后提起申诉。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自2020年开始,先后入职多家餐馆,离职后频繁提起诉讼,穷尽法律程序维权,可见其个人具有较高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较强的维权意识;并且周某反复选择小微型餐馆入职,在工作较短时间后离职,旋即提起劳动维权诉讼,可见其并非为获得长期稳定的就业保障,而是为了获得除劳动报酬等正当权益以外诸如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额外利益”。
因此,周某对建立案涉劳动关系具有获取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其诉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滥用诉权谋不当利益
法院不支持
法官表示,近年来,个别劳动者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及诉讼便利化条件,故意制造劳动争议,频繁向管理不规范、劳动法律意识淡薄的各类用工主体索要高额的各种赔偿或补偿。
这种滥用诉权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扰乱和谐的劳动关系,引发劳资冲突矛盾。同时也会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影响其社会信誉导致经营受困,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一方面,打铁还需自身硬,用人单位要树立规范用工观念,健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碰瓷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树立诚信维权观念,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将法律法规的保护当作个人不劳而获的捷径,否则会将自身劳动就业之路越走越窄,最终得不偿失。
随着我国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中。不过,近年来为不法获利走“捷径”,职业碰瓷的案例频频出现,其中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成了碰瓷“重灾区”。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所以一旦真的存在用工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依法是可以索赔的。但是,对于‘劳动碰瓷’,法院不会支持。”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表示,在对“劳动碰瓷”依法当头棒喝的同时,也要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刻意打“擦边球”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惩处,倒逼企业规范用工,让碰瓷者没有“空子”可钻。“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是遏制‘劳动碰瓷’现象的关键所在。”王律师同时建议:一旦有“劳动碰瓷”行为发生,应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或者碰瓷人员名单,让企业用工者可以避免被碰瓷。
【相关案例】
江苏法院曾发布这样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19年,朱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勤杂工、装卸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朱某从2016年12月开始,频繁在多家民营企业应聘工作,工作时间短则半年,长则一年多,离职后均以类似理由多次向仲裁机构和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工资收入。最终法院驳回其关于二倍工资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