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在市公安局新型犯罪打击整治中心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精准研判,深挖细查,成功抓获3名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嫌疑人,查获作案路由器3部。
2023年3月1日11时许,分局打整专业队接到市局打整中心下发电诈线索,打整专业队民警迅速到辖区某酒店进行核查,发现两名嫌疑男子蔡某(四川省眉州市人)、付某某(宜昌市夷陵区人)已于1日上午退房离开。民警通过侦查,发现嫌疑人驾驶车辆已返回宜昌,民警当即驱车赶往宜昌,在夷陵刑侦大队大力支持下,于当晚9时抓获嫌疑男子付某某,扣押车辆一台,并从其车辆后备箱查获作案路由器3部。
民警乘胜追击,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排查出嫌疑人可蔡某能藏匿的地点,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追踪,在西陵区一宾馆房间内同时抓获蔡某和宋某某(均为宜昌市秭归县人)。经讯问,三人对受上线邀约到荆门参与非法搭建电信线路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三人因非法搭建电信线路被依法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