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递司法温情,彰显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工作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3月17日,达日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曲尼卓玛带领第三检察部干警,对2022年办理三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访工作。
通过回访了解到,2022年发放的11万元司法救助金均得到有效地使用,全部用于被救助对象改善生活、医疗等方面,未出现司法救助金被滥用、浪费的情况。三位被救助对象表示感谢检察院对我们家的帮扶,还经常关心我们一家老小,如今我们生活得到了些改善,也让我们一家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面对3户司法救助人员对国家政策和检察院关爱的感激之词,曲尼卓玛同志表达了人民群众就是我们的亲人,积极帮助生活贫困的被救助家庭走出困境,将检察关爱持续传递,是我们的责任。
达日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救助案件跟踪回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采取“精准救助、全面救助、全程救助”三位一体的救助模式,拓展救助线索,加大救助力度,注重救助工作的延申性,定期回访救助对象,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走出生活困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度。
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追索抚育费案件的未成年当事人。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