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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到实处。
来源: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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