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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不当得利引纠纷 诉前调解促还款

日期: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方取得利益,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而增加了财产;一方受到损失,是指一方因一定的客观事实结果而减少了财产,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须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的最主要的条件。近期,一起涉及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在城中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顺利化解。

赵某系青海某商贸公司业务员兼司机,负责将公司百货送至超市并代收货款,经公司与赵某双方核对账款,赵某借用公司营业款22440元。2021年12月,赵某签订退还营业款通知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前退还公司货款。后经公司多次催款,赵某仍不予支付,故其所在公司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

城中法院立案庭受理该起案件后,将该案委派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诉前诉中调解委员会。特邀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认真阅卷、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告知赵某拒不退还货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劝导其所在公司法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通过不断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分期给付了青海某商贸公司货款。

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城中法院诉前诉中调解委员会坚决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托“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以诉源为抓手,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以为民办实事为着力点,善于利用“枫桥经验”的方法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在诉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今后,城中法院将秉承“调解,让社会更和谐”理念,不断探索调解规律、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能,让多元化解机制真正成为化解矛盾和服务群众的主阵地,让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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