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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变民间借贷?这份《借款协议》法院这样认定!

日期: 来源:青海普法收集编辑:青海普法

基本案情

2018年,张某得知李某擅长做理财,故向李某转账140万元,请李某代为投资。但双方并未就风险承担及利润分配进行明确约定。

后李某将张某转入的140万元与自有资金100万元混合在一起用于炒股。然而李某亏损不断,除李某已经提取出来的100万元外,李某账户中最终剩余的投资款仅为26万元。

2021年,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款协议,载明李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后张某多次催要钱款,李某仅偿还2万元,故张某将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140万元。

李某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向自己转账140万是用于投资理财,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投资有风险这一基本常识,并且自己是无偿为其提供理财服务。此外,转账发生在2018年,而借款协议是2021年出具的,并非在款项支付期间出具,亦未约定还款的时间、利息,不符合一般借款的形式要件,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关于借款协议的性质问题。本案中张某听说李某擅长做理财投资,遂将140万元转给李某用于理财,李某对此知悉并实际进行了投资股票操作,应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双方均已知悉投资款项出现较大亏损时,李某在张某要求对委托理财款项进行清算的前提下出具了借款协议,而双方之间又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行为,故应当认定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项下亏损如何负担作出协商,而非借款协议表面所呈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前述亏损负担约定的效力问题。李某主张以借款协议内容要求其二人承担投资亏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风险性且显失公平,但双方系在投资亏损已明确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进行分担,张某也自行承担了部分亏损,并不存在受托人保本、保收益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李某虽主张系无偿为张某提供理财服务不应对张某亏损承担法律责任,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是否有偿不影响双方自行对权利义务清算方案作出约定。因此,前述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项下亏损如何负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故按照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70万元的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2万元,李某返还张某投资款本金68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条是关于虚假通谋行为之意思表示性质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效力应如何判断的规定。

所谓虚假通谋,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就在于,行为人与相对人均知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借名买房情况下的代持协议等。若仅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有所保留,而相对人对此并不知晓,则构成真意保留。此时,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通常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对于虚假通谋,可分为外部的表面行为和内部的隐藏行为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的行为系双方共同做出的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掩盖在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真实意愿的行为,又称非伪装行为。对于外部表面行为,因双方并无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真实意愿,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故无效;对于内部隐藏行为,并不因其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当然有效,仍需对照相应的法律规范,判断其效力符合有效、无效或可撤销的哪一种情形。

就本案而言,表面行为为张某、李某达成借款合意形成借贷关系,但双方均没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且并未实际发生借贷行为,故该表面行为应为无效;表面行为之下的隐藏行为,系张某与李某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对账户亏损情形下损失如何分担达成合意,即由张某自行承担70万元的损失,李某返还剩余70万元本金。对于该隐藏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故应有效,李某应返还张某投资款本金70万元。抵扣已经支付的2万元,还应返还68万元。

法官提示

委托亲友进行理财时,理财风险并不会因熟人关系而有所减少,反而“友谊的小船”因利益纠葛“说翻就翻”的情况并不少见。

对于委托人,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人、投资渠道、投资项目进行背景调查,理性看待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不因“情感滤镜”迷信所谓的内幕消息和多年经验,保持对高额回报的警惕心,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理财产品和渠道。

对于受托人,即使是出于好意免费帮亲友进行投资理财,也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对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进行协商,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对钱款用途、投资方式、投资风险、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以后陷入“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

再次提示大家: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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