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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日报收集编辑:贵州日报
近日,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印发了《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完善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黔贵安管办发〔2015〕7号)要求,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已经配租新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的保障家庭,申请减免租金,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 贵安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租金减免核准相关工作。新区各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租金减免申请、资格初审及日常动态核查等。新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租金减免具体实施。第四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减免租金50%:(三)保障成员中有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98号)规定的24种重大疾病的;(五)经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免交租金:(二)保障成员中有获县级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四)新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保障群体;(五)经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六条 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承租公租房的,免交首年租金。第七条 面向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租赁的公租房小区,可根据园区发展需要给予1—3年租金减免期限,申请租金减免比例不高于应缴纳公租房租金的30%,具体减免情况由新区产业发展部门对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入驻企业向新区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报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执行。(二)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擅自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三)未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装修备案,擅自装修公租房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七)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第九条 租金减免期限自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减免的次月起计算,减免期限为《租赁合同》租期的剩余期限。第十条 保障家庭根据本办法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花溪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花溪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县级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表彰的相关证明;新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因灾、因病致困家庭需提交《灾情证明》《病情证明》材料;所在院校出具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第十一条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新区各乡镇(街道)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新区各乡镇(街道)申请并填写《贵安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新区各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将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减免,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新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新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三)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租金减免结果,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在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小区公布。第十三条 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新区各乡镇(街道)申报,由新区各乡镇(街道)初审后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确已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新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追回自取消租金减免资格次月起已减免的租金。第十四条 申请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证明材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如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追回自取消减免资格次月起已减免的租金。第十五条 公租房的收入、支出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执行。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骗取租金减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纳入贵安新区公租房保障诚信档案,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来源: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