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2日,老张通过某快递分公司向济南邮寄销售膏药3箱共计720盒,支付快递费75元。快递到货后买方发现其中2箱货物被水浸泡,故拒绝签收该两箱货物并予以退回,该两箱货物现存放在某快递分公司处。另,老张邮寄该货物后的时间段该货物淘宝网上市场零售价为每盒38元。
老张提供的快递单电子版中显示的保价金额注明为0元,但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间存在不保价免责或限责的约定,即使存在相应约定,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公司员工在取件时尽到过保价条款提示或者说明的告知义务,故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所做赔偿限额应以运费3倍为限的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涉案产品系膏药类产品,且原告系以邮寄方式销售涉案膏药而非自行使用,外包装进水变形的部分货物已无法销售,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市场价格赔偿该部分货物损失并退还两箱货物对应的运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货物损失数量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的数量计算。
某快递分公司系某快递公司的分公司,庭审中某快递公司、某快递分公司二被告以被告某快递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同意由被告某快递公司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快递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新兴事物的产生带来方便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
快递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可以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消费者在选择为自己的快递保价时也不要存在“保的多、赔得多”的误区,即使保价时申报价格虚高,也是按照实际价值来计算,超额部分仅仅是花了冤枉钱。
同样,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果只是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却要承担快递费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一是不公平,二是确实不利于快递企业的良性发展,快递行业推出的“保价”服务,正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及风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快递员收快递、或者网络下单时合同条款都并未有对寄件人明显的提醒,导致纠纷发生时,由于快递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且未对相对人尽到提示义务导致条款无效,只能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所以实践中,快递公司应当设计足以提醒相对人注意的形式或者充分尽到提醒义务来避免纠纷发生时需要承担巨额赔偿金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损毁、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