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利用暑假,与李律师进行了密切交流,进一步了解了数字藏品相关的法律问题。接受访谈的同时,李律师还对我们项目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通过本次访谈,小组成员收获颇丰。
小组成员了解了其对于数字藏品的受案情况以及相关看法,李律师表示,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纠纷的发生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北上广地区,在本地区这类纠纷较少。李律师认为,这类问题的规制,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系列强监管政策,对于数字藏品的相关发展其实是有一定的限制的,但是很明显覆盖范围还远远不够,这也是目前该市场依旧存在大量不当行为的一大原因。
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李律师认为,数字藏品只要是符合定义的“作品”的特征,那就可以构成“作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李律师倾向于数字藏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李律师谈到,根据其了解,从数字藏品本身来看,其交易的具体内容多依赖于智能合约.从持有者对其支配力来看,数字藏品持有者也难以达到支配力要求。在现在的监管背景下,数字藏品购买后的处理受到很多局限的,其持有者对数字藏品的支配还是存在较大的鸿沟。
对于平台合规问题,李律师建议小组成员仔细研究避风港原则,明确对数字藏品平台具体的定位,从而在这个基础上思考平台合规的问题。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只负责提供作品发售的渠道,不从中获益,那它的责任相当于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平台责任,即只需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不需要对发售作品的相关信息加以审核、筛选与加工。但是如果数字藏品平台通过发售数字藏品直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那对于平台合规的要求就更高。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它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说对发售的作品进行信息的审核等等。
最后,李律师表明,数字藏品目前的发展尚未成熟,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认为数字藏品经营者在迎风而上的同时要去探究与把握合规之道。(赵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