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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休产假期间被解雇
新晋妈妈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
法官经调查发现,2019年3月小丽仍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小丽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其在此之前曾请假进行产检,公司应当知道其处于产假期间内,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因此,河东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小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后该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资。如女职工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者,可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津小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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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东法院案例整理
制作:吴蝶